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陈舒怡)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谢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关系。谢某诉称,张某于2011年因资金困难向其借款现金40000元,后仅偿还20000元,余款经多次催讨未果,且张某现已下落不明,故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剩余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确已下落不明,谢某除该借条复印件外,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借条原件亦已遗失。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若原件遗失、灭失或毁损,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复制件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中,谢某未能提交借条原件,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借贷事实,该借条复印件作为孤证,证明力不足,无法有效证明张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因此,谢某作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当书证原件缺失时,书证的复印件不能孤立存在,必须有其他相关证据与之相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转账凭证、催讨记录、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对方自认等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复印件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法官提醒,证据是案件的关键要素,公众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应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管书证原件,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瑕疵影响诉讼权益。
一审:张雅文
二审:陈 宏
三审:竺传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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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舒怡
编辑:张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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