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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外卖小哥出车祸,工伤与保险能否双重赔偿?

来源:华容手机台 作者:李婉瑶 编辑:邓早 2024-05-23 09:5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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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损害,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以外卖员已被认定为工伤,应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赔付而拒绝赔偿。工伤与保险能否双重赔偿?近期,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依法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外卖员216632.84元。

据了解,毛某系华容县某公司的外卖骑手,在2023年4月22日赶往公司参加培训的途中,与严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毛某十级伤残。经华容县人社局认定,毛某的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被认定为工伤。同时,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毛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因严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毛某随后将保险公司和严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21207.85元。然而,保险公司却提出异议,认为毛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因此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已由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赔付,保险公司不应再重复赔偿。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在工伤保险中获赔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毛某作为人身侵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侵权赔偿;同时,毛某作为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也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因此,毛某可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用人单位与侵权人的双重赔偿。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互不排斥。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在工伤保险中获赔并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用人单位与侵权人各自承担所负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是否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减轻或免除另一方的责任。

一审:卜 布

二审:陈 宏

三审: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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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容手机台

作者:李婉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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