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甘柔)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明确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合理损失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挂靠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为规范运输行业经营行为、保障乘客权益提供了明确司法指引。
基本案情
乘客方某乘坐由刘某实际运营、登记于某运输公司名下的公交车。车辆启动时,方某正从车门向车厢内移动,因未及时抓握扶手致身体失衡摔倒,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造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5865.53元。经查,该车辆系刘某挂靠于运输公司经营,驾驶员陈某系刘某雇佣人员。因赔偿协商未果,方某将驾驶员陈某、实际运营者刘某、运输公司及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乘客、实际运营者、运输公司、驾驶员、保险公司各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1、乘客方某,其在车厢内移动时未抓扶手属常见情形,无证据表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亦非因自身健康原因致伤,依法不承担事故责任。
2、实际承运人刘某,作为运输服务提供方,与方某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刘某作为实际承运人,对乘客方某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方某的伤亡并非因为重大过失或身体健康原因时,刘某应当依法对方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运输公司,其与刘某签订车辆及线路租赁经营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运输公司与刘某均认可双方之间成立挂靠关系,故运输公司对方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4、驾驶员陈某,系刘某雇佣人员,履职行为所致损害依法由接受劳务一方(刘某)承担责任,陈某个人不直接对外担责。
5、保险公司,案涉车辆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在合同约定限额内赔付36335.42元。
综上,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36335.42元;剩余89530.11元由刘某与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中,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即承运人承担的是法定的无过错责任,只有在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时,承运人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因此,为保障司乘安全,承运人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驾驶员在启动车辆前,应尽到谨慎观察的注意义务,确认乘客处于安全状态后再启动车辆,避免造成乘客受伤。日常乘坐客车时,乘客也要注意站稳扶好、系好安全带,避免伤亡风险。
一审:李周颖
二审:陈 宏
三审:吴巍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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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容手机台
作者:甘柔
编辑:李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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