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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受伤谁有理?受“攻击伤”找对方索赔,法院支持吗?

来源:华容手机台 作者:李岳华 编辑:张美勤 2025-05-08 1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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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融媒体中心讯(通讯员 李岳华)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双方互殴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曹某与林某双方均居住在某小区同一单元。一天凌晨,曹某与林某因日常琐事发生争执,在事态稍微平息时,曹某仍追至林某门前,继而引发双方肢体冲突,双方进行互殴,造成双方受伤。公安部门查明事实后就此次斗殴事件对曹某、林某均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公安部门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评定为轻伤一级,为攻击伤。后曹某自行向鉴定机构申请对其伤情及三期(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曹某右桡骨远端骨折,建议伤后伤休120天,护理60天,营养90天。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其相应损失。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攻击伤系伤者主动拳击硬物产生的反作用力形成的损伤,结合全案证据可证明曹某的右桡骨远端骨折系其自身攻击他人所致,该损害后果与林某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林某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驳回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但攻击他人导致自身受伤属于攻击伤,攻击伤系伤者主动拳击硬物产生的反作用力形成的损伤,如不存在对方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存在正当防卫情形时,对此攻击伤后果应由其自行负责。

一审:张美勤

二审:王丽梅

三审: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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