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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等 关于印发《岳阳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华容县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张美勤 2024-09-14 11: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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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财政局等

关于印发《岳阳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信主管部门、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金融办、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联社,人民银行平江县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岳阳辖内各监管支局:

根据《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2〕12号)要求,结合岳阳市实际,岳阳市财政局等13部门联合制定了《岳阳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操作指引

岳阳市财政局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岳阳市科学技术局      岳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岳阳市商务局        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岳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岳阳市乡村振兴局

岳阳市供销合作联社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岳阳监管分局

2024年5月4日

附件

岳阳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9〕64号)、《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21〕37号)、《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湘科发〔2022〕49 号)、《湖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23〕23号)和《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2〕12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服务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普惠金融主体,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同时,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岳阳市委“1376”发展思路,加快构建“1+3+X”现代化产业体系,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名词释义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普惠金融主体包含小微企业、三农、创业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

其中,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以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三农是指经工商登记的注册地位于县或县级市的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以及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等企业或非企业经济组织,以及农户。

行业可参照《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国家统计局令第32号)明确的农业及相关产业,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非食用农林牧渔业产品加工与制造、农林牧渔业生产资料制造和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品流通服务、农林牧渔业科研和技术服务、农林牧渔业教育培训与人力资源服务、农林牧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农林牧渔业休闲观光与农业农村管理服务、其他支持服务等10个大类。

创业创新主体是指从事创业创新的经各级人社部门资格审核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取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等认证的农村“双创”园区(基地)、取得各级科技部门等认定的孵化机构、众创空间以及科技型企业(包含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后续评定入湖南省科技型企业库的其他企业),取得各级工信部门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明确的5大领域8个产业,40个重点方向下174个子方向、近4000项细分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风补基金指岳阳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

风补基金采取“1+N”模式,下设一个资金池,涵盖了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小微基金)、园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园区基金)、GEP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GEP基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贷基金)、乡村振兴-供销基金(以下简称供销基金)以及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知识价值资金)等多个专项子基金(或子资金)及后续设立的纳入风补基金统一管理的其他子基金(或子资金)。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基金管理人指受市财政局委托,作为岳阳市普惠金融风险补偿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机构。

所称运营管理机构指市政府指定的承担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的办事机构。

所称合作担保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2〕12号)甄选出的合作担保机构,作为风补基金贷款业务的承保机构。

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2〕12号),甄选出的合作银行及经主管部门同意展业的其他银行,作为风补基金贷款业务的承贷行。

所称单一银行是指法人银行总行下辖的与合作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所称债务人是指已与银行建立借债关系或与合作担保机构建立担保贷款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岳阳风补贷业务是指合作银行根据《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2〕12号)以及本指引确定的合作政策和操作流程,在约定的合作期限、合作金额范围内向岳阳市普惠金融主体审批发放的贷款业务。合作担保机构为符合要求的业务提供担保,风补基金对合作担保机构的担保代偿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合作银行为符合要求的业务发放贷款,风补基金对合作银行的贷款损失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岳阳风补贷业务按有无合作担保机构参与分类为担保类风补基金业务和非担保类风补资金业务;本指引已列明的小微基金、园区基金、GEP基金、创贷基金、供销基金等业务为担保类风补基金业务;本指引已列明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为非担保类风补资金业务。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支持对象名录(亦称白名单)是指由岳阳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市级主管部门建立的,符合岳阳风补贷支持对象的企业名录。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控股股东比例,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指引所称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达到20%及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见贷即担指针对符合本指引的担保类风补基金业务,在事先锁定担保代偿率上限、风险分担比例、签订针对本指引项下业务的保证合同的前提下,由合作银行按照授信评审有关要求和程序自主完成授信审批,合作担保机构依据合作银行代为收集的申请人材料(按担保受理资料清单收集)、合作银行授信批复意见及受合作担保机构委托指导申请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及反担保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后(确有必要时需现场调查),向合作银行出具放款通知书,由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实施贷后管理。

对于发现明显潜在风险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向县市区政府及合作银行出具风险提示函提示风险并抄送市财政局,征求县市区政府及合作银行意见后方可放款。

第九条 本指引所称贷款损失,指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债务,仅包括本金及正常利息(正常利息指贷款期间按照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但不含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产生的贷款损失仅包括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债务的本金部分。

第十条 本指引所称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指的是恶意逃废债务、欺诈等不良记录。具体来说,包括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的重大违约失信行为,曾因违约失信被起诉、有案可查的逃废债务行为,以及截至借款申请日仍存在不良贷款余额等情况。

在业务实践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一)企业信用报告:信贷记录明细栏显示最近24个月内还款记录有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3个月的,或2次(含)以上连续逾期2个月的;或最近6个月内还款记录有1次连续逾期2个月的;或存在“担保人代偿”“以资抵债”等特殊情况的;或公共记录明细栏近3年有恶意欠税记录、近1年有行政处罚记录且未整改到位的。

(二)个人信用报告:信贷记录明细栏显示最近24个月内还款记录有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3个月的,或2次(含)以上连续逾期2个月的;或最近6个月内还款记录有1次连续逾期2个月的;个人信用卡中,单笔最大透支额大于1000元,且最近24个月内还款记录有1次(含)以上连续逾期3个月的或状态为“呆账”或“冻结”的。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十一条 根据《岳阳市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办发〔2022〕12号)规定,风补基金业务各参与方履行以下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对风补基金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拟定风补基金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基金持续补充机制;筹措安排、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风补基金;组织开展风补基金运行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并牵头拟定对风补基金运行中有关参与方的奖励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岳阳市分行负责指导经办金融机构开展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将风补贷款落实情况纳入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导向效果评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岳阳监管分局负责督促经办金融机构持续完善相关内部流程和管理制度,保障风补基金能够持续健康运营;配合市财政局推进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开展。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依托岳阳市普惠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为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提供信息化服务;将合作银行开展的基金支持贷款业务纳入岳阳市银行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范围。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等主管部门应配合市财政局共同制定相关专项子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子基金的支持对象、贷款额度、贷款期限、风险分担比例、业务规模、运作方式等,共同控制风险,推进风补基金健康运行。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预算管理,建立与本辖区内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风补基金持续补充机制。负责当地风补基金业务政策和贷款知识的普及推广。负责建立或审核有关子基金支持对象名录并动态调整。负责建立风补基金业务贷后考核机制,不断优化支持对象名录进退机制。配合控制岳阳风补贷风险水平。配合风补基金业务线上化。配合风补基金业务不良贷款追偿。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基金风险,保障基金持续运行,每半年向出资人报告风补基金运行情况,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提交风补基金运行财务状况报告。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备案等相关管理及服务工作。

合作担保机构负责就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开发专项担保产品,对基金支持对象提供担保服务,配合合作银行对基金支持的不良贷款依法进行追偿。配合风补基金业务线上化并合理调整业务流程。

合作银行就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业务实行专项审批、专设流程、专门考核,做好贷前调查、基金准入核查、资料报备等工作,负责贷后管理,做好追偿、处置不良贷款工作。负责配合合作担保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确保业务风险不超出约定上限以取得政府性担保体系风险分担资金;配合风补基金业务线上化并合理调整业务流程。

第四章 准入要求

第十二条 纳入岳阳风补贷支持对象名录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地在岳阳市域内的普惠金融主体(纳入园区基金支持对象的企业注册地在省级以上园区或县市区政府特设园区);

(二)注册成立1年以上,且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省级以上园区新招商企业可不要求成立1年以上;正常经营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水电煤气、银行流水、纳税用工等数据正常);

(三)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须符合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内原担保业务的信用要求,包括当前无逾期、关注类贷款,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未决被诉和失信被执行情况,无已代偿、部分代偿或未清偿的担保代偿记录,无国家融资担保体系内完成代偿补偿的融资历史记录;

(四)担保类风补基金申请人须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湖南省融资担保风险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湘财金〔2020〕15号)和《湖南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比例再担保合作协议》规定的担保支持对象;

(五)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达3万元(含国家政策退税优惠金额及免税金额,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为准;省级以上园区内新招商或开办经营时间不足1年的企业不涉及纳税要求)。

第十三条 岳阳风补贷对下列情况不予支持:

(一)申请人为融资平台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金融类企业;

(二)担保类风补基金申请人为国有控股企业;

(三)申请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参与非法集资,或者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申请人有虚假交易和骗取银行贷款、出口退税、政府补贴等不诚信行为,或者近一年因违法违规情形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整改到位的;

(六)申请人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结果为不良(含)以下;

(七)申请人纳税信用评级为D级;

(八)依法不予支持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名录管理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以财政、科技、金融办、市场监管、税务、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的支持对象名录审查专班,按照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入库申请人符合基金准入要求,推荐额度匹配申请人对地方贡献,融资需求符合申请人经营规模。

各县市区名录审查专班推送的支持对象名录需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并不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推送,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支持对象名录回执并将名录推送至合作银行。

名录内申请人当年未实现贷款投放的,推荐有效期截至当年12月31日止;名录内申请人已投放的,推荐有效期为3年。

对于存量在保项目需要调整额度的,各县市区名录审查专班须提前一个季度向基金管理人推送支持对象名录,以免影响申请人续保续贷。

基金业务线上化前,需以纸质档方式推送支持对象名录,并加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公章。

基金业务线上化后,申请人通过信息化平台进行申报,智能风控平台系统按照准入要求并借助政务数据自动生成支持对象名录,各县市区名录审查专班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自动生成的名录进行删减或降低推荐额度,但不得扩充名录或提高推荐额度,并将最终名录加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公章上传信息化平台。

按照“谁分险、谁推荐、谁把关”原则,市级主管部门参考上述名录管理机制,成立名录审查专班,推荐符合本指引要求的行业内优质企业进入名录。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根据各县市区或市级主管部门推送的支持对象名录,按时间推移的顺序,将名录进行扩充和调整,按照本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其他授信管理规定筛选名录后,将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名录公示给各合作银行。风补基金业务线上化后,由信息平台向各合作银行推送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合作银行需根据基金管理人公示的最新版支持对象名录或通过信息化平台获取申请人信息联系对接申请人。

第六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岳阳风补贷申请流程如下:

(一)担保类风补基金业务

申请贷款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业务流程为:名录内申请人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受理、授信审批→担保机构“见贷即担”提供担保、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向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申请贷款金额超过500万元的业务流程为:名录内申请人申报→合作担保机构受理、授信审批、出具担保意向函→合作银行受理、授信审批→办妥反担保手续、担保机构出具同意放款通知书→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并向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

(二)非担保类风补资金业务

非担保类风补资金业务申请流程以其主管部门、运营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或有关文件规定为准,按规定动作完成授信和放款流程,并予以备案。

第十八条 申请人所需资料清单

担保类风补基金业务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发起放款审核时,需完备提供四类申请材料,包括银行授信批复、银行授信资料、借款合同以及担保业务合同。

其中银行授信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如下15项: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公司成立、发展与经营简介;

(三)企业工商登记查询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四)企业征信报告(人民银行查询版);

(五)公司章程(含章程修正案);

(六)股东情况简介及法定代表人简历;

(七)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环保批复、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企业经营必备证照复印件(如有);

(八)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最新月份财务报表;

(九)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主要股东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十)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上述人员配偶的资产和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和债权、有形和无形资产等);

(十一)近一年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发票、销售合同和发票、投资与合作协议以及主要账户银行流水;

(十二)上年度纳税报表及税务完税证明、最新月份纳税报表及税务完税证明;

(十三)近期员工总人数和社保缴纳人数(供销基金除外);

(十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被执行信息查询截图(查询网址: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十五)借款用途和借款去向的说明以及还款来源、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计划的承诺。

担保业务合同包含但不限于如下5项:

(一)委托担保承诺函;

(二)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有权机构决议;

(三)反担保函;

(四)第三方反担保资料;

(五)抵押(质押)反担保合同资料(如需)。

非担保类风补资金业务所需审批资料参考担保类风补基金业务银行授信资料准备。

第七章 授信管理

第十九条 岳阳风补贷在受理申请时,需同时从以下方面审核贷款额度:

(一)单户信用额度总量审核:单一普惠主体申请岳阳风补贷总量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且仅可申请一项担保类风补基金贷款产品,叠加申请非担保类风补基金贷款时,总量信用额度也不得超过500万元。

园区企业信用担保额度上限为500万元,超出500万元信用额度上限的须叠加抵质押等其他手段通过传统担保业务方式实现,不适用“见贷即担”流程。

(二)单户在保额度审核:单一普惠主体在合作担保机构在保余额不超过1500万元(申请人在合作担保机构单户总担保额度、准入资质应符合湖南省再担保政策性业务备案相关要求)。

(三)税收关联审核:

1.纳税申报收入关联

单一普惠主体申请融资担保金额加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名下现有经营性贷款金额总和不超过申请人上年度纳税申报收入(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企业纳税申报销售额为准);

个体工商户申请融资担保金额加家庭现有经营性贷款总额总和不超过申请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50%。

2.纳税额关联(分档次核定)

(1)小规模纳税人授信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其中,上年度纳税额不足10万元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不足5万元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上年度纳税额计算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为准,含纳税实缴金额和国家政策退税优惠金额及免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参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2)一般纳税人按所属行业设置授信要求:

一般纳税人中适用13%或9%增值税税率的企业主体(包括了采矿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等行业)申请融资担保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需满足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含国家政策退税优惠金额及免税金额,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一般纳税人中适用增值税6%及以下或零税率的企业主体(包含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申请融资担保金额超过300万元的需满足上年度纳税额达20万元(含国家政策退税优惠金额及免税金额,以湖南省电子税务局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为准)。

供销基金业务、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以及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申请人无需进行税收关联审核。

(四)实地经营情况核定(农林牧渔业主体):

申请人属于农业项目的,申请融资担保需满足免税金额达3万元以上。

已获得其他融资担保公司担保支持的,风补基金不进行重复支持(GEP基金除外)。

授信金额为参照以下授信指引测算所得金额剔除申请人(含实控人、经营者本人及配偶)当期已获得的经营性贷款金额后的最终额度。

1.粮食类

(1)粮食种植:最高额度800元/亩;(单户最高200万元)

(2)粮食制种:最高额度1200元/亩;(单户最高300万元)

(3)粮食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按单批次存货周转资金的50%。(单户最高500万元)

授信依据材料: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流转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用转账证明等及其他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农资采购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

2.油茶类(单户最高300万元)

(1)油茶种植林1—3年:最高额度1800元/亩;

(2)油茶种植林4—6年:最高额度1200元/亩;

(3)油茶种植林7年及以上:最高额度800元/亩;

(4)油茶林提质增效:最高额度1000元/亩。

授信依据材料: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流转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用转账证明等或林权证,农资采购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

3.生猪类(单户最高500万元)

(1)猪场建设:种猪场建设最高额度6500元/头、育肥猪场建设最高额度1000元/头;

(2)生猪养殖:祖代种猪最高额度4000元/头、父母代种猪最高额度2500元/头、仔猪养殖最高额度500元/头、育肥猪养殖最高1000元/头。

授信依据材料: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流转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用转账证明等经营场所证明、环评批复、饲料及种猪采购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

4.茶叶类(单户最高300万元)

(1)茶树树龄1—3年:最高额度2500元/亩;

(2)茶树树龄4年及以上:最高额度1600元/亩;

(3)茶园改良:最高额度1500元/亩。

授信依据材料: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林权证或土地流转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用转账证明等,农资采购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

5.种植类(单户最高300万元)

(1)蔬菜种植:最高额度2600元/亩(芥菜种植最高1800元/亩);

(2)水果种植:最高额度2500元/亩(阳光玫瑰品种葡萄按最高额度4000元/亩);

(3)杜仲种植:苗龄1—2年最高额度5000元/亩、3—4年最高额度2300元/亩、5年及以上800元/亩;

(4)黄花菜种植:最高额度2000元/亩;

(5)烟叶种植:最高额度1500元/亩;

(6)湘莲种植:最高额度800元/亩;

(7)百合种植:按最高额度4500元/亩。

授信依据材料: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流 转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用转账证明等,农资采购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

6.禽类养殖(单户最高300万元)

(1)鸡养殖:肉鸡养殖最高额度14元/羽、蛋鸡养殖最高额度60元/羽;

(2)鸭养殖:肉鸭养殖最高额度12元/羽、蛋鸭养殖最高额度60元/羽;

(3)鹅养殖:最高额度30元/羽;

(4)鸽养殖:最高额度80元/对种鸽;

(5)肉牛养殖:最高额度6200元/头。

授信依据材料: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土地流转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用转账证明等,饲料及种苗采购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

7.水产养殖(单户最高500万元)

(1)鱼类养殖:最高额度按2000元/亩;

(2)纯虾养殖:最高额度按1800元/亩;

(3)稻虾共生养殖:最高额度按2600元/亩;

(4)龟鳖养殖:最高额度按15000元/亩。

授信依据材料:土地流转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滩涂证或土地流转证明、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用转账证明等,饲料采购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经营规模的材料。

(五)关联企业审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个关联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为同一人时,这些关联企业合计申请风补基金融资担保信用额度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条 授信约束

(一)负债率限制

在受理风补基金业务时,基于申请人提供的最新一期财务报表和征信报告,当期资产负债率高于60%不予受理其担保申请。

(二)合作银行约束

为防止过度授信,申请人仅能在单一合作银行办理担保类风补基金贷款,不得多家银行为同一申请人投放担保类风补基金贷款。

(三)股权变更约束

为防止借壳融资、套取风补基金贷款等情况发生,在近6个月内发生过重大股权变更的(主要指实际控制人变更、主要股东出让股权以及存在征信瑕疵或重大法律诉讼的其他股东出让股权),不得申请风补基金贷款。

(四)逃避还款责任约束

为防止企业规避反担保约束,逃避还款责任,若申请人存在:主要经营人员假离婚(指近6个月内离婚或已离婚但仍一起生活)或隐匿婚姻状况规避配偶连带责任反担保、主要经营人员隐瞒家庭成员情况规避成年子女反担保、由第三人代持股份(指第三人明显不具备经营经验、经营能力或存在其他代理关系)规避实际经营人员连带责任反担保等情况的,不得申请风补基金贷款。

第二十一条 岳阳风补贷申请人应恪守稳健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贷款到期须履行还款义务,全额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确有续贷需求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依法纳税情况以及社会贡献度等因素,审慎确定申请人续贷额度。

岳阳风补贷申请人续贷额度,原则上贷款存续期内每年至少以首次申请贷款额度的10%递减;申请人完税金额同比往年大幅增长,达到上述授信管理纳税额关联审核提档要求的,可在最新版支持对象名录推荐金额范围内,调增续贷申请额度。

岳阳风补贷业务出现申请人经营不善、财务状况恶劣且到期不能清偿贷款本息,确需以无还本续贷、借新还旧、展期、延期等方式缓释风险的,且合作银行已尽调核实,允许银行通过续贷纳入风补基金支持范围,但不得扩大风补责任。

第二十二条 风补基金各子基金项下贷款业务分别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小微基金业务:根据各县市区的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出资金额、上年度贷款余额和不良率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的支持贷款总额设置上限,上限不超过出资额的20倍;达到上限的县市区财政如未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停止新增业务或相应调减额度。

园区基金业务:根据各县市区的园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出资金额、上年度贷款余额和不良率等因素,对各县市区的支持贷款总额设置上限,上限不超过出资额的30倍;达到上限的县市区(管委会)财政如未及时补足风险补偿金,停止新增业务且相应调减额度。

GEP基金业务:GEP基金支持贷款总额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倍,达到上限即停止新增业务,需另行补充入资资金,可根据放大倍数开展新增业务。

供销基金业务:供销基金支持贷款总额不超过供销基金出资金额的20倍;后续根据供销基金补充入资情况对应提高。

知识价值资金业务: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市财政局及市科技局相关要求为准。

其他未列明风补基金项下贷款业务以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十三条 贷款资金用途

岳阳风补贷主要用于申请人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归还生产经营类融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期限

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年,且在贷款存续期内,不得循环使用。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率

风补基金业务投放利率参考最近一期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担保类风补基金业务加点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个基点;非担保类风补基金业务加点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基点。

第二十六条 担保方式/反担保方式

岳阳风补贷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上述人员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均需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反担保);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为法人机构的,其实际控制人及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反担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反担保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七条 还款方式

岳阳风补贷可在与合作银行协商的前提下,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或一次性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对岳阳风补贷存量业务进行分析监测,关注整体贷款不良率,及时发现并向基金管理人及主管部门提示业务系统性风险。

(一)风险提示。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规定,合作银行将贷款设为关注类时,应一个月内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及主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合作银行原则上需按季度将贷款五级分类表和不良贷款贷后调查表向基金管理人及主管部门报备。

(二)风险预警。当合作银行监测风补基金贷款代偿率超过2%(含本数)时,需通知下辖分支机构严防业务风险,并一周内向基金管理人及主管部门发出业务风险预警。

第二十九条 合作银行应当在风补基金支持的贷款发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发放情况报基金管理人备案;合作银行应当在每月5日内,将上月贷款发放汇总情况报基金管理人备案;未备案岳阳风补贷业务不纳入风补基金支持范围。

第三十条 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已投放的风补基金贷款,单一合作银行在单一县市区的单一子基金产品贷款不良率超过4%(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立即暂停该类别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单一合作银行的单一子基金产品贷款不良率超过4%(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立即暂停该类别新增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单一合作银行的风补基金贷款不良率超过4%的,立即暂停该银行新增风补基金贷款投放,并压降贷款不良率。叫停类别风补基金业务重新启动需将不良贷款率压降至4%以内。

第三十一条 担保类风补基金贷款到期,申请人正常偿还本息的,合作银行向合作担保机构出具担保责任解除函。合作担保机构凭银行出具的《关于解除担保责任的函》以及还款凭证,完成解保手续。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到期企业正常偿还本息的,合作银行应在备案系统完成到期还款确认。

岳阳风补贷发生逾期或欠息的,应积极组织追偿。

第九章 代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客户贷款未按合同偿还本息的,合作银行应于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以发函形式告知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并向债务人进行催收。催收无果逾期超过30日的或追偿30日仍未全额收回本息的,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贷款到期超过110日,未申请代偿的,合作银行不得再向合作担保机构申请代偿,风补基金不再进行风险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于贷款发生风险的,合作银行需先行向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提交风险代偿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代偿申请书;

(二)代偿项目业务资料,主要包括:借款人银行授信审批档案资料、借款合同及附属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及反担保合同等;

(三)不良贷款风险处置方案及情况说明;

(四)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收到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资料后,在代偿资料真实、合规、齐全前提下,发起代偿审批流程,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代偿。代偿后合作银行3个工作日内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责任解除函和代偿证明,或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代偿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向银行出具拒绝代偿通知书,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十五条 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提交的代偿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以自有资金先行代偿,再向基金管理人、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申请基金补偿;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三十六条 合作担保机构向合作银行代偿后,应及时向省再担保集团提交代偿补偿申请,进行风险再分担。

第三十七条 风补基金的补偿,作为对合作担保机构担保损失的弥补(或对运营管理机构垫付资金的补偿),不改变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相关合同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章 不良贷款处置

第三十八条 岳阳风补贷发生代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组织追偿,追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催收等。合作银行接受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委托,就代偿部分以及自身承担风险部分进行统一追偿,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配合合作银行提供追偿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授权委托材料等。

第三十九条 合作银行追偿所得自到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追偿相关费用后,按照各风险分担方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返还。追偿所得逾期支付的,按照该合作银行同期限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利息。同时,合作银行须每季度向基金管理人及主管部门报送追偿进度情况。

对于追偿无法回收的,合作银行应向合作担保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提供相关追偿资料,作为委托方不良核销依据。

第四十条 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风补基金支持的不良贷款,需提前将处置方案报基金管理人、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处置回收的资金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各风险分担方。

第四十一条 对于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基金管理人报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可按规定核销。贷款核销后追偿所得需继续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

第四十二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运营管理机构应将上述追偿、处置、返还、核销事项的结果按季度报市财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章 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为确保风补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定期根据不良贷款代偿情况以及基金风险补偿情况,核算风补基金资金损失,并将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核定后督促各出资人弥补基金损失,原则上风补基金各子基金实时规模不低于设定规模(知识价值资金除外);各出资人需按要求一个月内补足基金资金,无法有效落实的,基金管理人即时通知合作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停办各属地相应子基金业务。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指引中所涉担保、反担保的法律关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指引为《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操作规程》《岳阳市推进〈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工作方案》《岳阳市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岳阳市园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实施细则》等文件及相关协议的补充,前述文件及相关协议表述不详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四十六条 如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政策变化或其他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与风补基金业务各参与方协商一致后,由市财政局联合有关部门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存量风补基金业务申请续贷时适用本指引,风补基金业务参与各方均须严格参照本指引开展相关工作。如本指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国家担保政策相抵触,按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监管规定或国家担保政策执行。

第四十八条 创贷基金业务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及其他政策文件执行,不受本指引约束。


来源:华容县发展和改革局

编辑:张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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