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华容县公安局多措并举,严打“醉驾”行为,取得显著成效。近日,该县首例醉酒驾驶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
记者获悉,6月8日21时10分,司机蔡江驾驶湘牌号为F62400的中巴车行驶至华容县城关镇血防办对面路段时,与一辆农用车相撞,造成农用车辆受损。
当晚22时左右,县交警大队事故调查处中队民警对肇事责任人蔡江作询问笔录时,发现蔡江有醉酒驾驶迹象。22时30分,民警将蔡江送至县人民医院约束醒酒,并对其进行血液抽样后送至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毒化室进行检测。9日,经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毒化室检测,送检血液中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乙醇定量检测为306.5mg/100mL。
根据现行的酒驾新规,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毫克则被定性为醉酒驾车,蔡江血液检测中酒精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构成醉酒驾车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还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
6月14日,华容县公安局已依法刑事拘留嫌疑人蔡江,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据华容县交警大队介绍,7天后,此案将移交县人民法院审理。同时,交警部门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请遵纪守法,认真学习酒驾新规定,酒后请勿开车。
附件:酒驾新规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节选)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本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作者:吴巍伟 蔡建业
编辑:卜布